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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会之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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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会之仪节

中古教会权力之宏大,不仅原于组织之完备而已。

吾人而欲明了教会势力之所以根深蒂固。

不能不知当日教士地位之高贵及基督教会之教义二者。

教士与俗人相异之点,不一而足。

凡高级教士——主教、牧师、助祭、副助祭等——终身不得婚娶,故无家室之累。

而且教会中人以为高级教士既经授职之后,即受有一种玄妙之性质,终身不能磨灭。

尤要者,即唯有教士得执行各种仪节(Sacraments)是也。

而教徒灵魂之得救,实唯仪节是赖云。

教会中人虽深信各种仪节为基督所创设,然至十二世纪中叶,其仪节方明白规定。

PeterLombard(一一六四年卒)为巴黎之神学教师,曾根据教会信条及神父著作著有《意见》(

Sentences

)一书,风行一世,盖此书发见之日,正神学兴味中兴之时也。

教会中之七种仪节,实由PeterLombard所规定。

彼之主张虽根据于《圣经》与神父之意见。

然彼之解释及定义,实建中古神学之新基。

当PeterLombard以前,所谓仪节者,本玄妙之意;如浸礼也,十字架也,四旬斋也,圣水也,等皆是。

然PeterLombard以为教会之仪节有七:即浸礼、坚信礼、傅油礼、婚礼、忏悔礼、授职礼及圣餐礼,是也。

凡经过此种仪节者,则无德者有德,有德者增加,失德者复得。

如思被救,非经过此种仪节不可。

教会因执行仪节之故,故与教徒有终身之关系。

经过浸礼之人,则所有人类之罪过,因之洗净;唯有浸礼,可予人以入圣之门。

行坚信礼时,主教以圣油及香膏为香德之代表,涂诸青年男女之额,以坚其信仰基督之心。

假使教徒一旦染有危疾,牧师以油傅病者之身以解除其罪过而清洁将死者之精神。

至于婚姻必经牧师之手方为确定,不能解除。

教徒虽经浸礼而罪过或有未净除者,则可行忏悔礼以再与上帝复合而免堕入地狱之危。

凡牧师曾经授职之礼者,则可得赦人罪过之特权。

同时并享有执行圣餐礼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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