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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英国宪法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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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英国宪法之性质

英国宪法为不成文法

英国宪法之发达多根据于上节所述之各种议案。

故英国之宪法与现在文明各国之成文宪法不同;其条文始终无正式编订之举,实合各种议案中之精理及习惯而成。

有种习惯其源远发于中古。

盖英国人具有尊重古习之特性,如今日英国法官仍披白发即其一端。

然一旦旧习已不可行或为革新之障碍时即弃而不用,另造新例为后人之指导。

兵变议案及陆军议案

英国宪法之变迁往往出诸偶然。

例如当威廉及马利在位之初年陆军忽有兵变之举。

国会不愿予君主以兵权以平定兵变,盖恐兵权过大,又酿昔日斯图亚特朝诸君拥兵专制之祸也。

故仅予国王以统兵六个月之权。

不久国王统兵之权延长至一年;至今陆军议案仍须每年重提一次云。

行政费与皇室费预算案

英国国会之得势在于有监督国家财政之权。

《权利法典》中已有非经国会允许不能征税之原理。

国会将国家岁出分为二部。

其一为行政费(海陆军费在外)及皇室费,其数目有定,无特别理由不能变更。

至于非常费则每年由国会分配之。

其计算曰“预算案”

此种预算之方法始于斯图亚特朝,而大成于威廉第三时代。

其结果则君主统兵之权只以一年为限,而因分配岁出之故每年不能不召集国会一次。

英王权力之薄弱

国会因有上述种种之进步遂握有国内之大权。

君主既无掌握财政及军队之权,除否决议案及备国会之顾问外,形同木偶。

而否决议案之权则自一七〇七年后已废而不用。

而且自威廉第三即位以后,知充国务大臣者非从国会多数党中选出,则预算案必不易于成立,故不得不从多数党中选择国务大臣。

其时骑士党因援助斯图亚特朝之故已失国人之信仰。

故威廉第三时代之国务大臣皆命圆颅党中人充之。

此后两党之名改称为保守党(Tories)及进步党(Whigs)。

国务大臣之团体合名之为内阁(Cabinet),为他日行政之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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