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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Calvin之改革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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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Calvin之改革宗教

Calvin(一五○九年至一五六四年)之宗教主张,较Zwingli尤为重要,其影响之及于英国、美国两国者亦较为远大。

其改革事业,以瑞士边境之Geneva城为中心。

英国、美国之长老会派(PresbyterianChurch)及其主义,即系Calvin所创。

彼本法国北部人,生于一五○九年;故彼实属于新教徒之第二世。

彼在幼年时代即受Luther派新教之影响。

法国王Francis第一有虐杀新教徒之举,Calvin遁走,暂居于Basel城。

当彼居于Basel城时,其著名之《基督教原理》

(TheInstitutesofChristianity)

一书第一次出版,风行之广,为新教神学著作中第一。

以新教眼光说明基督教之原理,实以此书为嚆矢。

此书与PeterLombard之意见相同,简单明了,诵读讨论,均甚便利。

书中原理以《圣经》不灭为根据,而反对教会与教皇永远存在之说。

Calvin之论理力极巨,而文笔亦极其透辟。

其法国文原本,实为善用法国文以著理论文章之第一模范。

Calvin之被召赴Geneva城,约在一五四○年;城中人付以改革城中政治之责任,盖该城是时已脱离Savoy公而独立也。

彼乃编订宪法,建设政府,将政治与宗教合而为一。

他日法国与苏格兰两地之新教徒,皆属Calvin派,而非Luther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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