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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负责人谈深化改革搞活企业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企业可采用多种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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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负责人谈深化改革搞活企业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企业可采用多种经营形式

国营小型企业、微利和亏损企业可以试行租赁承包经营一般大中型企业可以从扩大试点做起稳扎稳打地逐步推开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今年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企业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经营形式?记者从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增强企业活力规定的精神,企业的经营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这就是说,企业的经营形式可以是多样的。

据国家经委负责人介绍,国营小型企业、微利和亏损企业可以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对一般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可以从扩大试点做起,本着稳扎稳打、逐步推开的精神,采用下列一些具体经营形式:

——经营承包责任制。

经营者承包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并按照经营承包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接受经济上的奖惩。

——企业经营责任制。

这种办法是以1986年的实绩为基数,基数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超过基数的利润按3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一定几年不变。

1987年,已确定在沈阳、重庆、武汉、石家庄、无锡和四平六个城市试点。

——厂长任期目标承包责任制。

规定经营者的任期目标或由经营者投标确定经营目标,按照完成经营目标的实际情况给经营者以相应的奖惩。

实行厂长负责制并确定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都可以试行这一形式。

——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承包。

已经实行这种经营形式的企业可以继续试行。

——投入产出包干。

冶金、石油、铁道等实行全行业承包的行业,要把投入产出的指标层层落实到企业。

——定额包干。

军工行业可实行这种形式。

此外,对沿海地区引进技术任务重、出口创汇多的企业,可以按照外资企业的某些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对中央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合资集股实行横向经济联合,要给以支持。

国家经委负责人还指出,除上述经营形式外,各地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经营形式的试点。

(1987年1月2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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